济宁市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日期:2023-02-15 15:07 信息来源:济宁市机构编制网 浏览次数: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济宁市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8〕91号)和《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18〕4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济宁市信访局(以下简称市信访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领导和管理,同时承担市委相关信访工作,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信访局贯彻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处理人民群众、境外人士、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向市委、市政府及其领导同志的来信,办理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客户端、传真、电话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接待到市委、市政府上访的群众。

  (二)负责汇总分析通过信访渠道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征集社会各界对市委、市政府工作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建议,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三)承办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机关批转的信访事项,承办市委、市政府批转的信访事项。

  (四)对紧急重大的信访问题和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以及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的信访问题,进行查办或者协调处理。

  (五)向有关县(市、区)和部门转送、交办和督查来信来访问题,并审查处理结果。对市委、市政府批转和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做好处理结果的反馈。

  (六)综合分析、调查研究来信来访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反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

  (七)加强信访法规宣传教育,维护信访秩序。指导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单位)的信访工作。

  (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九)负责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大对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力度,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第四条 市信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督查、机要、保密、档案、应急、值班、安全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建议提案办理、机关综合性文稿起草等有关工作。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

  (二)机关党建科(挂人事科牌子)。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信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理论学习中心组日常工作。

  (三)网络信访科。负责处理人民群众、境外人士、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客户端等渠道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转送、交办的投诉事项,向有关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单位)转送、交办网上信访事项。综合反映网上信访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送有关意见建议。负责汇总分析通过信访渠道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指导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单位)网上信访事项的办理工作。负责阳光信访信息化系统及局机关办公自动化设备运管工作。

  (四)办信科(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牌子)。负责处理人民群众、境外人士、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给市委、市政府的来信(含传真、电话)。承办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委和省政府有关机关转送、交办来信事项。综合反映来信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送有关意见建议。征集社会各界对市委、市政府工作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建议,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指导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办信和人民建议征集工作。

  (五)督查一室。负责全市信访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和中央、省、市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承担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工作,协调处理中央、省、市联席会议交办事项。负责市委、市政府批转信访事项的督查工作。承担来市到省进京信访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负责特殊疑难信访专项资金的计划安排、管理和使用。承担协调处理“三跨三分离”的信访事项职责。指导全市信访督查工作。

  (六)督查二室。负责初信初访办理情况及办结率的督促检查,对初信初访已办结不服处理意见的信访人,依法引导其进入复查复核程序。承担督办市级领导接访案件,督导检查县(市、区)领导干部接访处访工作职责。承担检查指导全市信访基层基础建设职责。承担检查指导信访“双教育、双规范”职责。

  (七)济宁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挂济宁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听证办公室牌子)。承担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和听证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负责应当由市政府受理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的办理工作。承办应当由市政府受理的重要信访事项和复查、复核事项的听证工作。指导、监督全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和听证工作。

  第五条 市信访局机关行政编制2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信访督查专员2名(副处级);正科级领导职数7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

  第六条 市信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济宁市委办公室、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济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济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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